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我省将按照等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四个类别,其中,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该办法。据悉,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该办法施行后1年内公布;市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应当在该办法公布后2年内公布。
江苏有着丰富的湿地资源,湿地面积达282.19万公顷。此次出台的《办法》对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列出了具体的认定条件。只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比如该湿地范围内稳定分布的濒危物种或重点保护物种不少于1种,或者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不少于1种;鸟类重要栖息地、迁飞线路重要节点区,或其它动物重要的季节性栖息地或迁徙途中关键停留点等。
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略宽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湿地,可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区位较为重要或野生动植物分布集中,面积50公顷以上的湖泊、沼泽、库塘或滨海湿地;未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要饮用或备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等。符合一般湿地认定条件的,应当列入一般湿地名录,宽度10米以上、长度5000米以上的河流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