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煮食引山火 千亩林木一朝尽毁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年04月22日
去年11月9日,一场燃烧近30个小时之久的山火将高明区杨和镇1600多亩林木全部烧毁,造成经济损失高达49万多元(见本报去年11月11日报道)。昨日,高明法院对这起损失惨重的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籍妇女王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损失:被烧林木面积达1605亩 去年11月10日,记者接报赶至杨和镇座阁村枫坑养殖场的山火现场时,已经燃烧了一夜的山火仍然没有被扑灭,1000多亩林地全部被火海淹没。 高明区调集了驻当地部队、武警官兵和佛山南海、云勇林场消防干部及高明区公安干警、森林消防、干部职工等500多人上山扑火,共同奋战了一天一夜后,终于在10日下午3时许将山火扑灭。据统计,山火造成1605亩林木(包括未成林木)被烧毁,经济损失达492408元。幸运的是,事故中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据警方调查,事发时,王某曾在山边处生火烧柴草准备做饭,由于不慎使火苗烧着了山林,从而引发了山火。 判决:被告构成失火罪 高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过火的成林地面积达323亩,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对失火案的立案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现行有效的、是全国性的,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 因此,高明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有自首情节及应参照上海地区对失火罪的量刑标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紫罗兰)